2016年12月2日 星期五

律法從來不保障自由的愛.

律法從來不保障自由的愛. 
律法保障的是理性的價值.
讓愛自由,讓制度理性.


就生養而言.
異性婚 是合乎理性的價值.
同性婚 是不合乎理性的自由. 

動物選配偶, 多是荷爾蒙,色彩獨特,再加上近水樓台.
人選配偶, 除了以上的因素,還有地位/財富/顏值等.
可否有子賜等多樣考量. 感性上有 感覺對了,日久生情等.
也就是感性加上理性.
我個人的觀點: 異性婚,就生養而言是較符合理性.
同志婚, 嚴重一點的說,就生養而言完全不合乎理性.
(這是事實,你要說歧視那就算是吧)
有什麼理由要完全保障不合乎理性的決定的立法. 而且沒得商量?

同志的親子/繼承關係,可以透過修改收養法
反正都要法官認可.
一人收養,共同收養(不限男女),雙親家庭收養.

民法目前的婚姻法,實質上是 "異性婚姻法"
和基督教, 儒家 ,一夫一妻/男女的理性價值高度重合.
民法的精神是理性價值導向. 
民法有引導教育的作用,
民法有引導人走向理性行動的功用,
立法者宜慎之.

標籤: , , ,

0 個意見:

張貼留言

訂閱 張貼留言 [Atom]

<< 首頁